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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策划参与人应当受到法律惩治吗

近日了解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抗1号民事判决书的缘由 据了解,案外人(第三人)张本领在得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

近日了解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抗1号民事判决书的缘由
据了解,案外人(第三人)张本领在得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来源于虚构的法律关系,属于虚假诉讼,后便此搜集齐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及民事起诉状,于2019年11月上旬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申请立案未果后,遂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同时亦向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提起刑事控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通过调查后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提请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受理审查后于2020年6月18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在菏检民监【2020】3717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中提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来源于虚构的法律关系,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属于虚假诉讼,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抗诉意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鲁17民抗12民事裁定书,指令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由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定为:菏牡(2020)鲁1702民抗1号案并进行了审理,其审理结果是将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虚假诉讼案,枉法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结案。案外人张本领在接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抗1号民事判决书后,随即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抗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将该案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涉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抗1号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人(原审案外人)张本领提起的上诉后将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与2021年2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21年3月29日专门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案件移送侦查申请书》。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上诉人张本领已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中,李精建提交其与恒瑞纺织品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李精建在诉状中陈述其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要求恒瑞纺织品支付工程款。但根据已查清的事实,李精建并未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其要求恒瑞纺织品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结果为: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抗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李精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李精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李精建负担。

上诉人张本领认为,二审法院依法公正撤销了菏泽市牡丹区人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抗1号民事判决,驳回李精建在原审中的虚假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令其基本满意。令人遗憾的是对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及本人关于将该案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诉求事项不作为的行为深感不解。

 

张本领通过翻阅法律书籍、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了解到,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参与人践踏、挑战法律,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受到法律的惩治
原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李精建(菏泽市公安局退休干部)、李德(原系菏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司支行行长、虚假诉讼案件主谋策划人、代理人、其为李精建女婿)、李凡涛(虚假诉讼当事人、策划人、菏泽市恒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菏泽市恒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恶意串通,采取伪造《工程承包协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途径以捏造的事实即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案值额达110万元之巨的虚假民事诉讼,骗取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及骗取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执966号执行裁定书、提起申请执行,查封张本领与菏泽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菏泽市恒瑞纺织品职工综合服务广场固定资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从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对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的抗诉意见,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认定的意见及判决结果看,均表明原案纯属虚假诉讼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张本领认为原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提起强制执行查封财产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入刑要件和情节严重要件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上情况,虚假错误判决虽已为二审法院撤销,但涉案违法之人至今逍遥法外,案外人张本领将会继续依据相关法定程序,实名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直至虚假诉讼策划参与人伏法受惩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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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ji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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