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记者从定陶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客开门下车时致人受伤的案件。法院审理判决改乘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司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定陶区定张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张湾镇秦庄路段停车,乘客宋某打开左后车门下车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蔡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蔡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宋某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蔡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蔡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蔡某的损失,乘客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司机唐某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蔡某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6223元,由宋某赔偿32356.1元,唐某赔偿6933.45元。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